「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,就要為所犯的罪,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。」(利四28)
昔日神吩咐以色列人,無論是受膏的祭司、官長、會眾、或百姓中某人犯了罪,都要照著神所教導的獻上贖罪祭。犯罪的人何時知道犯了罪,就要立刻帶著牛、羊為供物,到祭壇那裡,然後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,表明它代替自己的罪受審,接著那祭牲要被殺,血要倒在壇的腳。這都是預表耶穌作了我們的贖罪祭,祂一次獻上自己就成功了永遠贖罪的祭。
現今相比之下我們實在太有福了。古時以色列人犯罪就要靠著牛羊的血來贖罪,現今我們不必靠牛羊的血,不必付任何的代價,不必獻牛羊,不必到會幕去,只要靠著主耶穌的寶血就能得著洗淨,實在是神何等的恩典,是何等的有福。所以,我們豈不是要歡歡喜喜的站在恩典中一生稱頌神的宏恩厚愛嗎?
再者,神昔日要求以色列人知道犯罪之後,就要立刻獻贖罪祭,現今也同樣要求我們,幾時蒙聖靈光照知道自己犯了罪,就要立刻到神面前來認罪悔改,靠著主的寶血來洗淨,如此就必蒙悅納,經上說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(約壹一9)請問你常順服聖靈的光照而認罪倒空嗎?